答: 改变房屋用途是指改变房屋原设计用途或改变房屋实际使用状况。承租人要求改变公有房屋用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二)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三)不影响相邻房屋使用; (四)不影响文物和优秀近代建筑保护。 有下列改变公有房屋用途行为之一的,必须经房屋所有人、相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
(一)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使用; (二)非居住房屋改为居住使用; (三)非居住房屋改为其他非居住用途。 改变房屋用途涉及规划建设管理的,还须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