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行贿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行贿罪需要哪些证据_行贿罪最新司法解释?
行贿罪需要哪些证据?
行贿罪需要哪些证据
一、行贿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在犯罪主体方面,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业等自然情况。
在主观方面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给予回扣、手续费的动机、目的,犯意产生的原因、过程。
在客观方面包括以下几方面:
1、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经过或经济往来的事实经过;
2、受贿人的自然情况及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职务、职权情况,行贿人与受贿人的关系;
3、给予财物或返还回扣、手续费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
4、行贿的金钱数额、物品名称、特征、价值等;
5、获得的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二、受贿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在刑法理论中,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对合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一种,是以共同犯罪人之间相对行为之结合为构成要件的共同犯罪,如果缺少任何一方相对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基于行贿行为与受贿罪的对合关系,行贿人与受贿人的供述应该相互印证。因此,受贿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明行贿人犯罪的最重要的证据。在此,需要证明的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受贿人的自然情况及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职务、职权情况,受贿人与行贿人的关系;
2、收受财物或回扣、手续费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
3、受贿的金钱数额、物品名称、特征、价值及存放、使用、消费等对受贿金钱或物品的处理情况;
4、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经过或收受回扣、手续费的经济往来的事实经过,包括合同的签订、合同内容、合同履行等。
三、证人证言
1、行贿知情人的证言,行贿知情人的证言包括以下几方面:知情人与行贿人、受贿人的关系;行贿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金钱、财物的数量;行贿人行贿的原因,即谋取不正当利益或给予回扣、手续费的经济往来的情况。
2、受贿知情人的证言,受贿知情人的证言包括以下几方面:知情人与受贿人、行贿人的关系;受贿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金钱、财物的数量;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或收受回扣、手续费的经济往来的情况。
四、物证
物证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起获的贿赂赃款、赃物;
2、犯罪嫌疑人用受贿钱款购买的物品。
五、书证
书证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证明犯罪嫌疑人主体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等;
2、证明犯罪嫌疑人行贿前支取钱款的银行存折、支取凭单;
3、犯罪嫌疑人行贿前后所作的笔记、日记、日历、台历记录;
4、犯罪嫌疑人购买贿赂物品的发票;
5、受贿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证明、单位职务、职权证明;
6、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批示、文件;
7、支出回扣、手续费的经济往来的合同书,履行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
8、受贿人收取贿赂的笔记、日记记录,银行存款的存折等。
六、鉴定结论
对能够证明行贿人、受贿人行受贿行为的签字笔迹,应当作刑事科学技术鉴定。
七、其他材料
其他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抓获经过,应表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节;
2、如有犯罪前科,应调取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3、如有立功或重大立功情节,应有证明立功或重大立功的书面材料。
行贿罪不是一个小罪行,它关系到一个人的一生和未来。如果一个人犯了行贿罪,可能之后想找工作不会那么方便了。所以,行贿罪是需要完全充分的证据才能成立的。以上内容就是王海英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与“行贿罪所需的证据”有关的知识,如果您还有疑惑,欢迎咨询本网律师,我们将有专业人员为您解答。
行贿罪需要哪些证据——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正常活动,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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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需要哪些证据——单位行贿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单位行贿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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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需要哪些证据——行贿罪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今日起施行。慧剑网李军律师对照该司法解释,现作以下解读:
一、行贿数额一万元以上即达到该罪立案标准,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行贿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1、行贿数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2、行贿数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用违法所得行贿,数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4、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对此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采取了双重标准,即除了行贿数额标准之外,兼以产生严重后果,方能认定为情节严重。两者必备,否则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5、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对此也是采取了双重评价标准,一是数额,而是对行政执法行为和司法公正的影响性。此处的“影响”的认定,应很宽泛。本律师理解,只要具备行贿罪构成要件,一般都可以认定为影响了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刑罚为五至十年有期徒。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1、行贿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用违法所得行贿,数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4、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5、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6、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四、对行贿人犯罪情节的认定
1、从轻处罚情节: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减轻处罚情节: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因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3、免除处罚情节: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
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可以免除处罚。
五、不适用缓刑或免于处罚的情形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因行贿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
4、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行贿人虽具有上述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之一,但如果具备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这一情节的,则不受上述限制。
六、不正当利益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所谓不正当利益,一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二是指行贿人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
七、明确了被追诉前的认定标准
被追诉前,是指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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