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刑法实践中有关枪支犯罪案的立案标准?非法买卖枪支罪量刑标准?非法持有枪支罪刑法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_私造枪支怎样判刑?
非法持有枪支罪刑法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非法持有枪支罪刑法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持有枪支罪如何立案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5、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非法持有枪支罪起诉书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北检诉刑诉〔2016〕7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61962********,汉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北川羌族自治县**镇楼房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起,被告人朱某某在其位于北川羌族自治县**镇楼房村**号的家中持有枪支一支。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朱某某使用该枪支与朱某甲、蒋某某、王某某、郑某某(上述四人均另案处理)于某某村打猎时,郑某某受伤,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卢*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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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罪刑法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非法买卖枪支罪量刑标准?
非法买卖枪支罪的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严重,是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数量较多的;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屡教不改的,既制造、又买卖且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被他人利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出于实施其他犯罪的目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等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造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买卖、运输2支以上的;制造非军用枪支成套散件1套以上或者买卖、运输2套以上的;制造非军用枪支主要零部件50件以上或者买卖、运输100件以上的;制造非军用枪支专用子弹500发以上或者买卖、运输100发以上的;虽末达到上述各项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情形,应依法追究处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的数量达到上述规定的各项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非法持有枪支罪刑法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我国刑法实践中有关枪支犯罪案的立案标准?
有关枪支犯罪立案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枪支”,包括枪支散件。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一以上;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
三、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丢失枪支不报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立案追诉:
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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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罪刑法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私造枪支怎样判刑?
私造枪支怎样判刑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况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三条依法被指定或者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实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定罪处罚: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规制造枪支二十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十支以上的;
(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十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三十支以上的;
(三)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非法持有枪支罪刑法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_非法买卖枪支罪量刑标准?我国刑法实践中有关枪支犯罪案的立案标准?私造枪支怎样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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