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采矿包括哪些情形?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需要申报的资料?非法采矿属于哪个部门管辖范围,怎么处罚_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权限?
非法采矿属于哪个部门管辖范围,怎么处罚?
非法采矿属于哪个部门管辖范围,怎么处罚
对于行政责任,由国地资源局予以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对于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有明确规定。对违法开采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违法开采行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止,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无证采矿的,《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越界采矿的,《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破坏性采矿的,《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如何追究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刑事责任
违法开采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分别规定了无证开采拒不停止开采、越界开采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和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三种行为,都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于行政责任,由国地资源局予以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王海英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非法采矿属于哪个部门管辖范围,怎么处罚——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需要申报的资料?
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需要申报的资料
序号需委托人提供资料名称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4剩余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
5矿山开发情况的说明
6应进行采矿权有处置的,提交相应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缴纳的相关资料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外商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9变更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手续履行情况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非法采矿属于哪个部门管辖范围,怎么处罚——非法采矿包括哪些情形?
非法采矿包括哪些情形
非法采矿包括四种情形:
(1)无证采矿的行为
无证采矿的行为,即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
根据《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不论是国营矿山企业,还是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都必须经审查批准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2)擅自在未批准矿区采矿的行为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他人矿区采矿的行为。
(3)擅自开采保护矿种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4)“越界采矿”的行为
所谓“越界采矿”,是指虽持有采矿许可证,但违反采矿许可证上所规定的采矿地点、范围和其他要求,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进行非法采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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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属于哪个部门管辖范围,怎么处罚——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权限?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有关国土资源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以往的各种授权进行清理并重新进行授权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审批管理,严格按规划和法定的权限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现对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通知如下:
一、勘查登记
(一)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二)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三)钨、锡、锑、稀土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四)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五)二氧化碳气、地热、硫、金刚石、石棉、矿泉水矿产勘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六)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七)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按照本通知对内资勘查规定的发证权限颁发勘查许可证。
二、采矿登记
(八)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
(九)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十)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十一)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十二)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的开采,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十三)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
(十四)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按照本通知对内资企业发证的权限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有关要求
(十五)对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由国土资源部批准其矿业权设置方案后,审批权限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十六)在此之前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经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在办理延续、转让、变更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将审批登记资料报部办理。
(十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国土资源部授权其审批登记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权限不得再行授权。
(十八)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授权范围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严禁越权发证;严禁新设探矿权勘查程度低于原有工作程度;严禁将大中型储量规模的矿产地化大为小,分割出让。对违法违规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发证机关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越权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部责令限期纠正而又逾期不纠正的,国土资源部将直接予以撤销。对一年内越权发证两次以上的,国土资源部将停止对该矿种的授权。
(十九)部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前,向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送探矿权、采矿权受理调查函。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回复调查意见,凡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回复意见,且无正当理由的,国土资源部将停止对该矿种的授权。
(二十)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份本省区范围内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发证名录及范围报国土资源部。
(二十一)本通知所指矿床储量系指《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中编码为333以上的资源量和基础储量总和。
(二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授权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〇〇五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崇学律师事务所矿业权律师杨四龙提供)
非法采矿属于哪个部门管辖范围,怎么处罚_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需要申报的资料?非法采矿包括哪些情形?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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