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需要申报的资料?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_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权限?
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
什么是非法采矿罪
本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第三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四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第五条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六条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第七条多次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执行本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王海英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需要申报的资料?
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需要申报的资料
序号需委托人提供资料名称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对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的意见及有关履行义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如缺,可在接件后由国土资源部函调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4剩余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
5矿山开发情况的说明
6应进行采矿权有处置的,提交相应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缴纳的相关资料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外商企业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9变更前占用资源储量登记手续履行情况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有关国土资源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以往的各种授权进行清理并重新进行授权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审批管理,严格按规划和法定的权限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现对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通知如下:
一、勘查登记
(一)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二)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三)钨、锡、锑、稀土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四)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五)二氧化碳气、地热、硫、金刚石、石棉、矿泉水矿产勘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六)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七)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按照本通知对内资勘查规定的发证权限颁发勘查许可证。
二、采矿登记
(八)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
(九)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十)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十一)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十二)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的开采,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十三)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
(十四)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按照本通知对内资企业发证的权限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有关要求
(十五)对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由国土资源部批准其矿业权设置方案后,审批权限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十六)在此之前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经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在办理延续、转让、变更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将审批登记资料报部办理。
(十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国土资源部授权其审批登记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权限不得再行授权。
(十八)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授权范围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严禁越权发证;严禁新设探矿权勘查程度低于原有工作程度;严禁将大中型储量规模的矿产地化大为小,分割出让。对违法违规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发证机关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越权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部责令限期纠正而又逾期不纠正的,国土资源部将直接予以撤销。对一年内越权发证两次以上的,国土资源部将停止对该矿种的授权。
(十九)部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前,向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送探矿权、采矿权受理调查函。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回复调查意见,凡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回复意见,且无正当理由的,国土资源部将停止对该矿种的授权。
(二十)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份本省区范围内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发证名录及范围报国土资源部。
(二十一)本通知所指矿床储量系指《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中编码为333以上的资源量和基础储量总和。
(二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授权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〇〇五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崇学律师事务所矿业权律师杨四龙提供)
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权限?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有关国土资源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以往的各种授权进行清理并重新进行授权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审批管理,严格按规划和法定的权限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现对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通知如下:
一、勘查登记
(一)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二)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三)钨、锡、锑、稀土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四)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五)二氧化碳气、地热、硫、金刚石、石棉、矿泉水矿产勘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六)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七)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按照本通知对内资勘查规定的发证权限颁发勘查许可证。
二、采矿登记
(八)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
(九)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十)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十一)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十二)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的开采,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十三)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
(十四)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按照本通知对内资企业发证的权限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有关要求
(十五)对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由国土资源部批准其矿业权设置方案后,审批权限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十六)在此之前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经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在办理延续、转让、变更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将审批登记资料报部办理。
(十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国土资源部授权其审批登记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权限不得再行授权。
(十八)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授权范围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严禁越权发证;严禁新设探矿权勘查程度低于原有工作程度;严禁将大中型储量规模的矿产地化大为小,分割出让。对违法违规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发证机关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越权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部责令限期纠正而又逾期不纠正的,国土资源部将直接予以撤销。对一年内越权发证两次以上的,国土资源部将停止对该矿种的授权。
(十九)部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前,向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送探矿权、采矿权受理调查函。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回复调查意见,凡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回复意见,且无正当理由的,国土资源部将停止对该矿种的授权。
(二十)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份本省区范围内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发证名录及范围报国土资源部。
(二十一)本通知所指矿床储量系指《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中编码为333以上的资源量和基础储量总和。
(二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授权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〇〇五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崇学律师事务所矿业权律师杨四龙提供)
非法采矿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_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需要申报的资料?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权限?
非法侵占罪律师 请律师会见多少钱 刑事法律师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